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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成功案例】天津离婚律师代理张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未知 时间 2021-07-22 来源: 阅读数:772

【离婚纠纷成功案例】天津离婚律师代理张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件委托

田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委托本所王胜言律师、杨晶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出庭应诉。

二、案情简介

张某、田某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5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于2017年3月生育一子田小某。张某、田某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张某、田某于2018年4月22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田小某随张某生活,张某未支付抚养费。田某曾经2018年4月、2019年1月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故田某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张某田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田小某归田某抚养等。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田某与张某离婚,田某每月看望田小某两次并每月支付3000元,田某返还张某装修费2万元,张某返还田某照片集,田某父母给予张某1万元见面礼不予返还,家具家电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房屋归田某所有但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78万元,田某返还张某公积金9万余元。

四、律师分析

律师与委托人沟通中发现,田某与张某结婚时使用房屋为田某婚前财产,张某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装修费、人工费、材料费,田某应返还;田某父母给予张某首饰、见面礼等属于赠予,不予返还;张某抚养田小某,田某应当给予抚养费。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父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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