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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成功案例】代理韩女士拿到抚养权和财产补偿

作者:未知 时间 2021-07-23 来源: 阅读数:732

【离婚案例】代理韩女士拿到抚养权和财产补偿

 

一、案情简介

女士(女方)与李先生(男方)曾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后,双方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女方婚后才发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尤其不能容忍的是男方婚后居然有家暴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打击,患上了较为严重的抑郁症。由于感情破裂,也是为了防止二次受伤,女方2020年4月与男方开始分居。

二、案件承办

韩女士看到胜硕律所的介绍后,找到了王胜言律师希望由王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王胜言律师在律所会议室接待了韩女士,仔细听她介绍了婚前婚后的感情状况、子女抚养和财产情况,接受了女士的委托代韩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了立案诉讼,诉求主要是尽快离婚并争得孩子抚养权

律师在准备案件过程中,多次与韩女士通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进行沟通。

关于孩子抚养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女士从感情、生活、教育等多个方面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其中电子数据刻录了光盘一张),使韩某成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财产分割,韩女士起初并没有很高的预期,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到李某名下有数额较高的住房公积金及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

开庭当日,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参与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男方李先生本不同意给付韩女士任何款项,但因韩女士的诉求经过了律师的指导和充分准备,男方李先生同意法院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了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女士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满意的财产补偿。

韩女士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感谢王胜言律师团队为其争取到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当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是

1、双方离婚

2、婚生子由韩女士抚养,李先生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12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3、离婚后,双方个人衣物用品各归己有并自行分割

4、先生给付韩小姐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60000元

5、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债权归各自享有,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6、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

五、普法条文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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