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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立案提示书

作者:未知 时间 2021-07-22 来源: 阅读数:801

继承纠纷案件立案提示书

 继承纠纷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人要求继承其遗产而产生的纠纷。为便利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诚信诉讼,对于此类纠纷的起诉,本院提示如下:

  一、案件的管辖。

  继承纠纷属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件属于本院管辖。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起诉材料。

  以下材料均为A4大小的纸,不能双面印,并在左侧留出约3厘米的空白,便于以后卷宗的装订。

  (一)起诉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如:3名被告,提供4份;4名被告,提供5份)。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人签名等内容。

  当事人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住址四项,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住址应填写经常居住地(即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住址),没有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所的,填写户籍所在地,并注明实际居住地。

  没有遗嘱的,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应包括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有遗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应包括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诉讼请求为:要求对被继承人XX的X遗产依法进行继承。遗产为房屋或其他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应注明估算的价值。

  事实理由应包括: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有无遗嘱、遗产的情况(遗产系房屋的要写明坐落地)、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原告对遗产分割的意见等。

  每份起诉状的结尾应由全体原告亲笔签名,不得代签。不会写字的,由其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应由原告本人签字。委托事项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在委托书上写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理权限仅为立案的,在委托书上写明“代为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如:3名被告,提供4份;4名被告,提供5份)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可以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的户口薄、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

  2、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证明、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遗嘱。

  4、遗产系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或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系银行存款的,提供相关开户银行、账户,系其他财产的,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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