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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权利处分平等自治

作者:未知 时间 2021-07-23 来源: 阅读数:478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权利处分平等自治


  案例:王大爷曾公证了一份遗嘱,将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均分配。但是在王大爷晚年重病期间,大儿子在医院陪护照料王大爷多年,王大爷在其去世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由大儿子一人继承所有。王大爷去世后,大儿子主张依据王大爷生前订立的最后一份自书遗嘱继承房屋。小儿子则主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依据公证遗嘱平分房屋。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那份遗嘱为准。


  实践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虽然能确保遗嘱的有效实行,但在立遗人想变更意思表示重新订立遗嘱时,亦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上述案例中,王大爷之前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如果想重新订立一份新遗嘱,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否则公证遗嘱的效力始终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适用公证遗嘱优先来裁判案件,不仅不能真实地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案件的处理也达不到公平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将公证遗嘱优先条款予以取消,使遗嘱不再因形式上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是将遗嘱效力的决定权回归于立遗嘱人,以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来判断遗嘱效力。此条文不仅真切回应了民声,也体现出民法权利本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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