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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先析产后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作者:未知 时间 2021-07-23 来源: 阅读数:1290

【继承案例先析产后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件关于继母与继子之间就父亲房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小王的父亲王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为A房产和B房产,小王的母亲去世后,王先生与刘女士再婚。王先生曾与小王达成约定将A房产赠与给小王所有,B房产由王先生自由处分。王先生后订立遗嘱,内容是B房产由二婚妻子刘女士继承。年  月 日,王先生去世。儿子小王得知后,想推翻父亲王先生的上述遗嘱,要求与继母刘女士平均分割该套房产,并且还要求对王先生生前的存款进行分割。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因小王想推翻父亲的遗嘱而产生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小王作为儿子与继母刘女士都是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效力优先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由于王先生生前对于B房产订立了遗嘱,法院审查后认为遗嘱合法有效,故应按照逝者遗愿,B房产由刘女士一人继承。

但对于王先生名下的存款,又涉及到继承纠纷案件的另一个原则即“先析产后继承”,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财产涉及共有人的,应先析产,确定被继承人享有的份额。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证据,王先生名下的存款是其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先生名下存款的50%是王先生个人的份额,即只有50%的存款属于王先生的遗产。

由于王先生对存款并未订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小王和刘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共同继承王先生名下存款的50%,即小王应继承王先生名下存款的25%。

三、案件结果

1、王先生的遗嘱合法有效,B房产由继母刘女士一人继承。

2、关于王先生名下的存款归刘女士所有,继母刘女士向继子小王支付8万元作为补偿款。

3、王先生治病期间的借款由刘女士负责偿还。

四、普法条文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继承纠纷,我们需要关注和研究如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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