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先析产后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件关于继母与继子之间就父亲房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小王的父亲王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为A房产和B房产,小王的母亲去世后,王先生与刘女士再婚。王先生曾与小王达成约定将A房产赠与给小王所有,B房产由王先生自由处分。王先生后订立遗嘱,内容是B房产由二婚妻子刘女士继承。年 月 日,王先生去世。儿子小王得知后,想推翻父亲王先生的上述遗嘱,要求与继母刘女士平均分割该套房产,并且还要求对王先生生前的存款进行分割。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因小王想推翻父亲的遗嘱而产生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小王作为儿子与继母刘女士都是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效力优先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由于王先生生前对于B房产订立了遗嘱,法院审查后认为遗嘱合法有效,故应按照逝者遗愿,B房产由刘女士一人继承。
但对于王先生名下的存款,又涉及到继承纠纷案件的另一个原则即“先析产后继承”,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财产涉及共有人的,应先析产,确定被继承人享有的份额。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证据,王先生名下的存款是其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先生名下存款的50%是王先生个人的份额,即只有50%的存款属于王先生的遗产。
由于王先生对存款并未订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小王和刘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共同继承王先生名下存款的50%,即小王应继承王先生名下存款的25%。
三、案件结果
1、王先生的遗嘱合法有效,B房产由继母刘女士一人继承。
2、关于王先生名下的存款归刘女士所有,继母刘女士向继子小王支付8万元作为补偿款。
3、王先生治病期间的借款由刘女士负责偿还。
四、普法条文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继承纠纷,我们需要关注和研究如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