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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前立的口头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作者:未知 时间 2021-07-23 来源: 阅读数:696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遗嘱纠纷案件,案涉的一位老人在离世前立下的口头遗嘱,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决无效。

  立下这个口头遗嘱的是徐奶奶,她生前共生育了8名子女。2020年11月,徐奶奶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在被推进手术室前,她对当时守在身边的大儿子汪某甲及四个女儿表示,自己省吃俭用一辈子攒下的几万元存款,就交给大儿子未成年的孩子。

  同年12月,徐奶奶离开了人世。汪某甲按照口头遗嘱,将母亲的存款从银行里取出保管。但将母亲安葬后,小儿子汪某乙却围绕母亲的遗产归属,和哥哥汪某甲发生了纠纷。

  汪某甲认为,按照口头遗嘱,母亲的遗产应归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所有。汪某乙则称,母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认为并无口头遗嘱一说,哥哥拿走全部遗产是无视自己的继承权利。

  因为此事,兄弟俩长时间争执不下。汪某乙一气之下,将哥哥告到了衢江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取得结果。承办法官随后走访了徐奶奶的其他六位女儿,其中两人表示已放弃继承权,四人同意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衢江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涉口头遗嘱的效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徐奶奶生前作出口头遗嘱时,仅有其子女五人在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在场人员均没有口头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据此,衢江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认定案涉口头遗嘱无效,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徐奶奶留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依法分配。判决后,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另外,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为避免发生遗嘱纠纷,设立遗嘱时建议尽量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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